役期折抵
全民国防教育军事训练课程折减常备兵役现役役期与军事训练期间实施办法修正条文
第一条
本办法依兵役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及本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本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所定军训课程,其得折减常备兵役现役役期之相关事项,依军训课程折算役期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
依法受征集服常备兵役现役或军事训练之役男,其曾于高级中等以上学校修习且成绩合格之全民国防教育军事训练课程,得依本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申请折减役期或军事训练期间。
前项所称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指高级中等学校、专科学校、大学及其相当层级之进修学校。
第一项所定得折减役期或军事训练期间之课程内容、课目、时数,规定如附表。
第三条
学生修习全民国防教育军事训练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应分别按各学制,以每八堂课折算一日,折减常备兵役现役役期或军事训练期间(如附表附注);其得折减之现役役期,不得逾三十日,得折减之军事训练时数,不得逾十五日。
同等学制修习之全民国防教育军事训练课程折减常备兵役现役或军事训练,以一次为限,因故重(复)修或留级再修者,不得重复折减。
第四条
申请全民国防教育军事训练课程折减常备兵役现役役期或军事训练期间者,应将就读学校成绩单正本送交该校军训单位审查,经核对无误,由军训主管于成绩单右下角加盖印记,并载明成绩合格之全民国防教育军事训练课程内容、时数及得折减日数后,其正本发还申请人,副本由学校保存;学校未设军训单位或未置军训主管者,由教务单位办理。
前项申请折减之成绩单所显示课程,应与第二条第三项附表所列之课程相符。
第一项印记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第五条
前条第一项申请人应检具加盖印记之成绩单正本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依现行常备兵役征集作业流程,向服役或训练单位申请折减现役役期或军事训练期间。
第六条
教育部应不定期对学校办理折减常备兵役现役役期或军事训练期间相关之全民国防教育军事训练课程及折减作业,实施考核。
第七条
替代役役期之折减,依本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及本办法规定办理。
前项替代役役期之折减日数,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中华民国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之役男,其得折减之役期,不得逾三十日。
二、中华民国八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出生之役男,其得折减之役期,不得逾十五日。
三、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出生之役男,其得折减之役期,不得逾三十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附表:全民国防教育军事训练课程折抵一览表
欲申请【役期折抵】证明者:
请持「中文历年成绩单」至军训室(行政大楼A104室)登记办理。